(一)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1.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务员法第二条对公务员的范围作出界定。针对公务员的兼职问题,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违规兼职,经批准兼职不得领取报酬”。由上可知,对公务员的兼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可以兼职,但应当经过批准、不能违反有关规定;(2)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那么公务员兼职应当遵循哪些规定呢?需要结合岗位、行业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故参公管理人员兼职问题参照公务员管理。
2.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或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对该部分人员构成作出规定,主要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疾控中心、医保中心、扶贫站、网信办、工程公路管理所、高校科研单位等从事公务或管理的人员。该部分群体能否兼职、如何兼职不能一概而论,可按人员级别分类适用。(1)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规定适用党员领导干部相关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2)事业单位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一般包括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非党员领导干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及非党员干部,或临时从事相关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规范兼职行为,可参照“不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予以规范,详见下文论述。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作出界定。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兼职问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由上可知,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兼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可以兼职,但应当经过批准、不能违反有关规定;(2)兼职后可以领取薪酬或获取其他收入,但不能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主要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兼职不在此处限制之列,但仍应当符合地区、行业、系统、单位的相关规定。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范围作出界定,比如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国家层面对该部分人员的兼职没有明确限制,开展兼职的核心是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职务廉洁性,可结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参考适用。比如村干部不能承揽本村范围内的工程,不能借身份与民争利、欺压百姓,开展副业必须遵纪守法等。有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5.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款、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范围作出界定,比如人民陪审员、协警辅警等。该部分人员能否兼职,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看有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不得兼任上述职务。其次,在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应当判断兼职行为是否影响公正履职、影响职务廉洁性。比如辅警在辖内安保公司、驾校等管理服务领域的经营企业担任管理职务,有可能构成违规兼职。
(二)不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如上所述,对公职人员的划分除包括“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不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该部分群体主要指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之外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两类人员。针对该部分人员的兼职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作出原则性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事业单位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兼职问题可以参照适用。由上可知,兼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可以兼职,但应当经过批准、不能违反国家规定;(2)兼职后可以领取报酬,但不能违反国家规定。
至于“国家规定”包括哪些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根据身份、职务、行业、兼职行为性质,是否可能影响正确履职、公正履职等进行综合判断。以高校法学教师兼职担任律师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高校法学教师兼任律师首先应当符合律师法要求、不能违反国家规定;其次,兼职担任律师不能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兼职担任律师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另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政策,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在符合文件精神并履行相应手续的情况下,此类人员开展兼职不属于违纪违法。